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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

税委会〔2013〕31号
2013-08-26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

税委会[2013]31 号

海关总署:

经国务院批准,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,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:

一、取消褐煤(税号: 27021000 、 27022000 )的零进口暂定税率,恢复实施 3% 的最惠国税率。

二、取消空载重量在 25 吨及以上但不超过 45 吨的客运飞机(税号: ex88024010 )的 1% 进口暂定税率,恢复实施 5% 的最惠国税率。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
2013 年 8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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